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确保师生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结合《中国计量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院(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学校法人代表是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组织、领导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主管副校长是防火安全管理人,全面负责部署和协调,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校内各单位(部门)的行政第一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
第三条 学校防火委员会是对学校日常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策的机构。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全面履行校防火委员会制定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对校内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全方位的监督。校内各单位(部门)应接受保卫处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因未尽职责,造成火灾事故和损失的,根据国家消防安全的有关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条 对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校内各单位(部门),学校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之一的: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全面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积极参加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召集的有关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并认真传达、布置落实到全体师生员工;
3.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4.确定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义务消防队;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不安全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整改火险隐患;
6.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7.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8.积极参加公安消防部门和学校保卫处组织的消防知识培训等活动;
9.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二)各单位(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反消防法规定,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易燃易爆或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3.埋压、撞击造成消火栓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非火警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的;
4.堵塞公共场所和高层建筑安全通道、出口的;
5.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6.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发生火灾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火灾情况、推卸责任的。
(三)学校保卫处消防职能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整改的;
2.利用职务之便,为使用单位购买假冒不合格消防器材的。
第六条 违反国家消防法规或学校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停止有关活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装饰工程项目未经校防火委员会备案,未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
(四)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的;
(五)擅自举行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
(六)营业场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不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七)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线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
第七条 因下列行为之一而造成火警或一般火灾事故的,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直接责任人先停职检查,待事故原因查实后,学校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党政纪律处分,有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一)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冒险作业的;未及时发现重大火险隐患的;对责令整改的隐患不予组织及时整改的;
(二)防火重点部位不按要求采取防静电、雷击等安全措施的;
(三)装修工程不报审,使用可燃、易燃材料的;
(四)违反禁令,在易燃易爆或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五)其他一切因存有侥幸或疏忽大意行为而造成的。
第八条 若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停职检查,取消当年评先授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公安消防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查清事故引发原因,依法追究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学校给予其党政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防火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